为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参照《黑龙江省大学城后勤服务集团员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集人字[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2014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员工请假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不同请假类型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
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诊断意见)或住院病例给予病假。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不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3天的,每增加1天,按日扣发50%岗位工资,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具体可请病假时间根据下表执行,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均包括在内连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
10年以下 |
10年以上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以上 |
医疗期月数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二)事假
因正当事由不能到岗必须请假者可酌情准假。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员工事假一次最长为30天,一年内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0天。事假按其实际天数全额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事假超过30天的,社保保险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由社保员开单,到财务部交纳押金。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需连续使用。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请婚假必须提前10天通知所在部门、人事部和公司负责人。
5.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给98天,分娩前假15天,分娩后假83天。分娩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女职工分娩,可享受产假半年,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前三个月绩效工资按60分计算,后三个月绩效工资按0分计算。实行晚育的男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最长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的流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流产假。流产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享受下列休假:
(1)带节育环的,休假2天;取节育环的,休假1天。
(2)男方做结扎手术的,休假15天;女方做结扎手术的,休假21天。
(3)人工流产的,休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做结扎手术的,休假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的,休假30天;妊娠中期引产同时做结扎手术的,休假50天。
(5)产后做结扎手术的,除产假外,另增假20天。
(6)女方做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至7天。
(7)以上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