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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学城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请假规定(暂行)
2018-12-21 09:12 物业公司 

为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参照《黑龙江省大学城后勤服务集团员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集人字[20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2014年10月13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员工请假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型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

根据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诊断意见)或住院病例给予病假。一个月内,累计病假在3天(含3天)以内的,不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超过3天的,每增加1天,按日扣发50%岗位工资,不扣发绩效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按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具体可请病假时间根据下表执行,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均包括在内连续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二)事假

因正当事由不能到岗必须请假者可酌情准假。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员工事假一次最长为30天,一年内事假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0天。事假按其实际天数全额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事假超过30天的,社保保险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由社保员开单,到财务部交纳押金。

(三)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需连续使用。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请婚假必须提前10天通知所在部门、人事部和公司负责人。

5.婚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给98天,分娩前假15天,分娩后假83天。分娩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2.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女职工分娩,可享受产假半年,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前三个月绩效工资按60分计算,后三个月绩效工资按0分计算。实行晚育的男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最长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3.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的流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流产假。流产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5.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疗单位证明分别享受下列休假:

(1)带节育环的,休假2天;取节育环的,休假1天。

(2)男方做结扎手术的,休假15天;女方做结扎手术的,休假21天。

(3)人工流产的,休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做结扎手术的,休假30天。

(4)妊娠中期引产的,休假30天;妊娠中期引产同时做结扎手术的,休假50天。

(5)产后做结扎手术的,除产假外,另增假20天。

(6)女方做结扎手术或人工流产,男方可享受护理假3至7天。

(7)以上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五)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逝世酌情给假3天,到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非直系亲属逝世,按照事假处理。

3.丧假期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

二、请假形式及批准权限

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上(含副职)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普通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公司各部门副职以上(含副职)员工请假超过1天的、普通员工请假超过3天的,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公司制发的规定格式《物业公司请假单》,履行书面审批程序,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字、人事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单由公司人事部留存备查。口头形式的请假及未经批准离岗视为旷工。

请假期满应按期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返回,须至少提前1天续假。

三、旷工、旷职的处理

凡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未准离岗,逾期不归又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旷工超过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下属各部门在编员工及聘任制员工,在编员工的相关工资待遇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由我公司代管的聘任制员工,依据学校相关部门签属后的请假单,参照此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大学城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本规定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准。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物业经营公司员工请(销)假单》

 

黑龙江省大学城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13日

附件【请(销)假单-物业公司.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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